浙江省投融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投融资协会”,简称“浙江投融协”。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Investment &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为“ZJI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由浙江省从事投融资业务开发、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投融资业工作的人员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贯彻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和金融建设的方针政策,为加强各类金融与非金融企业投资业务的信息沟通、创新研讨和业务合作,拓宽投融资渠道,发展投融资业务,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特别是省属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有效帮助。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本协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本协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业党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协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相应的组织、团体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举办面向社会、面向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杭州市环城北路292号环北银座4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是:
(一)本协会在政府和会员或会员与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加强投融资业的协调、交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二)组织会员对投融资业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方向以及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组织经验交流,参与制订行规行约和开展行检行评,培训专业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投融资的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它行业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组织会员单位外出参观学习,借鉴国内外投融资业的有益经验。
(六)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七)创办服务于本行业的经济实体,牵头组织有关金融和类金融机构,研发、推广投融资产品,为会员提供实实在在的金融服务。
(八)牵头组织有关机构,围绕投融资业务,为会员提供企业管理、财富管理、健康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多元化的增值服务,帮助会员做大做强。
(九)根据需要依法合规地开展其他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浙江省从事投融资业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投融资行业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影响的个人;
(三)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自愿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理事、常务理事如连续二年未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活动,视为自动辞职,但保留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表决;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聘任或解聘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但可由理事会授权会长或执行会长决定;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处理理事会职权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及增选理事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五年。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其他副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领导协会全面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或执行会长决定上述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自愿交纳会费;
(二) 政府或主管部门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社会捐赠;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在协会内建立党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 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主动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1年8月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7年11月30日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修正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